申辦說明


花蓮縣政府觀光處

本縣縣民,欲於東大門夜市進行街頭表演之藝人

- 街頭藝人證影本電子檔。
- 身分證影本(用Mydata認證者免附)。

1
基本資料
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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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街頭藝人資料
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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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辦服務為花蓮縣政府提供,為簡化須上傳之應備文件,本府透過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並經過您的同意後取得相關應備證明文件,請於使用前詳細閱讀以下說明,以保障您個人權益:
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以「民眾自主同意、資料安全取得」為核心理念,提供民眾多元化資料下載及線上服務,讓原本就屬於民眾的資料,重新回歸於民,透過您當次的同意,便可在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中取得政府機關單位所保存您的個人資料,並可當次將這些資料提供給政府機關或您信賴的企業使用。
※ 此申辦項目所需資料:
戶政國民身分證影像

歡迎您使用「便民e櫃檯」(以下簡稱本平台)線上申辦功能,在使用本平台之前,請您務必詳閱下列說明:
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維護使用者之契約自由原則, 本人同意以使用本系統產製具有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作為通信及交易之基礎, 取代傳統公私領域之書面文件及簽名、蓋章確定之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人於辦理案件申請時,同意詳實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住址等個人資料,以利案件處理或通知作業進行,若因申請人未填寫個人資料或資料填寫錯誤,導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申請人用「便民e櫃檯」網路申請內容之傳訊,如經不可抗拒之外力(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等)干擾而導致傳送時間延遲,甚或無法接收、傳送致影響申請人權益時,屬不可歸責於受理機關之事由。 申請人於步驟中資料填寫時,請詳細確認申請資料是否正確,一旦按下完成送出,本府立即受理您的案件,無法取消案件。
利用本平台申請時,如未依受理機關(單位)通知規定,於期限內補足所需證明文件,受理機關(單位)得註銷該申請案。
申請人於最後步驟受理完成,可將您的申辦案件資訊,進行列印或儲存申辦資訊。
申請人使用本平台線上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花蓮縣政府得終止其使用,並由申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 散播電腦病毒者。
(4) 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5)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6)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申請人因本同意書第7點之規定而終止其「花蓮縣政府 便民e櫃檯」辦理申請案件權利時,得提出申訴,如經「花蓮縣政府 便民e櫃檯」系統管理機關調查認為有理由時,得恢復其權利。
本平台將保證您個人身分資料的私密性,在未徵求您同意前,不會任意將您的個人資料作任何商業用途,或洩漏給第三者。但以下狀況除外:
(1) 司法檢調單位透過合法程序進行調閱。
(2) 配合相關職權機關依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3) 基於善意相信揭露為法律需要,或為維護和改進網站服務而用於管理。
有關隱私權與資訊安全宣告詳 https://eservices.hl.gov.tw/Privacy/Index
申請人未遵守本同意書規定致生損害等,將自行負責。
為求慎重周詳,保障申請人權益,本府得保有修改本同意書及使用規定的權利。
申請人勾選「我同意」,並按下「確定」鍵後,視同申請人已仔細審閱明白上述各條規定,並完全同意遵守各條款之約定。
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維護使用者之契約自由原則, 本人同意以使用本系統產製具有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作為通信及交易之基礎, 取代傳統公私領域之書面文件及簽名、蓋章確定之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人於辦理案件申請時,同意詳實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住址等個人資料,以利案件處理或通知作業進行,若因申請人未填寫個人資料或資料填寫錯誤,導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申請人用「便民e櫃檯」網路申請內容之傳訊,如經不可抗拒之外力(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等)干擾而導致傳送時間延遲,甚或無法接收、傳送致影響申請人權益時,屬不可歸責於受理機關之事由。 申請人於步驟中資料填寫時,請詳細確認申請資料是否正確,一旦按下完成送出,本府立即受理您的案件,無法取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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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 散播電腦病毒者。
(4) 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5)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6)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申請人因本同意書第7點之規定而終止其「花蓮縣政府 便民e櫃檯」辦理申請案件權利時,得提出申訴,如經「花蓮縣政府 便民e櫃檯」系統管理機關調查認為有理由時,得恢復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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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於善意相信揭露為法律需要,或為維護和改進網站服務而用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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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慎重周詳,保障申請人權益,本府得保有修改本同意書及使用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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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應遵守花蓮縣東大門夜市展演場地管理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製造噪音、地面污損、垃圾、空氣污染及損壞公共設施與植栽,如有違反 前揭相關使用規定時,得隨時停止借用並依法裁罰,申請人不得異議。
- 申請人應遵守花蓮縣文化局及管理單位訂定之規範,違反者將拒絕提供場 地,並取消已核准之申請,將視同流動攤販依法取締。
- 活動期間如有發生妨害公共安全情事、違法事件或造成他人權益損害者,申請人應自行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 表演時應出示花蓮縣政府核准公文及花蓮縣文化局核發之街頭藝人證,表演場地之選定及時段應配合東大門夜市各區管理委員會或主管單位之規劃,並接受管理單位之督考。
- 有關展演內容應遵守下列事項:
- 展演內容若涉及影片、音樂、錄音或其他著作權利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授權時,申請人應取得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個別授權 或概括授權,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均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 展演內容均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非現場創作之展示品不得於現場販售, 並標明為「非賣品」。
- 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可採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 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且不得有主動募款或騷擾遊客、攤商之行為。
- 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考量公共場所民眾安全,東大門夜市全區嚴禁明火方式等具危害疑慮之表演。
- 自備展演工具,於表演結束將場地恢復原狀,並遵守「17:30-22:00 夜市園區 內禁行車輛」之規定,違反者將禁止再次申請表演。
- 已核准之場地若遇管理單位舉辦活動時,應無條件取消表演。
- 申請人特此聲明本申請表所提供資料完全屬實,並接受及遵守「花蓮縣街頭 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如有違反,願負一切責任。
- 其餘相關規定請依「花蓮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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